深入贯彻实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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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实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后全国首个废旧立新、配套上位法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踏上了法治化轨道新里程。

良法只是善治的开端,重担要责都系于实施。我们必须把《条例》的精神内涵贯彻好、法规规定实施好、法定责任落实好,让法条的实践能量得到充分释放,让法治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把良法优势真正转化为善治成果。

一、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必然性重要性增强贯彻实施责任感使命感

法治是民族团结最坚实的“护身符”。从国家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到宁夏废旧立新配套《条例》,不同层级的法治供给,本质上都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从“政策驱动”向“政策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深层跃升。我们要从政治、法治、实践三层维度出发,深刻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激发贯彻实施好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法规贯彻实施融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具体行动上。

制定实施《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视察宁夏都对民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2024年视察宁夏时明确指出“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一起”“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必然要求凝聚全区各族人民思想共识,把指示要求转化为“法言法语”、固化为法规规定。《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魂”为“纲”,在总则部分作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等明确规定,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通过法规强制效力得到持续深入贯彻落实。

制定实施《条例》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应有之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调整全国范围内民族关系、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向原则、总体要求,系统规定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长远性、方向性措施机制,是全国各地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法律遵循。《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本条例,坚持依照上位法框架构建文本体例,坚持在尽量避免重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重申上位法纲领性、原则性、导向性精神内容,坚持在“不抵触、有补充、能操作”前提下贯彻承接、细化实化上位法制度规定,保证了《条例》与上位法在精神内涵、原则内容上的贯通统一,既实现了通过配套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上位法规定,也赋予《条例》实施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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