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x〕2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压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
1.严格资金监管范围。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含街道,下同)及以下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各级分配落实用于乡镇所辖村级组织的资金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乡镇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第一主体,要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全面监督,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建设,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提升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战场”作用,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监管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整优化本地“乡财县管”管理体制,督促县乡两级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内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措施,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列入财会监督重点内容,强化对市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