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乡村作为县域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乡村安,郡县无不安”。在村一级工作中,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从源头遏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也是我们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关键环节。2004年6月18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2010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这一制度正式从“一村之计”发展成“浙江经验”,最终上升为“治国之策”。
2023年以来,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洛川县委积极探索推行乡村社会治理“133制”工作机制,即聚焦党建引领“一条主线”、推行“三项机制”、实现乡村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旨在全面提升全县基层治理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做法得到省委的重视与认可,在陕西工作交流第65期刊发。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村监委会的作用至关重要,但从近几年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来看,数量仍然居高不下,2021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138人,占比63.9%;2022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115人,占比54.8%;2023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109人,占比56.8%,这些数据表明目前我县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并没有真正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