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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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风警纪监督员是市局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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